金雷风电: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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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3 证券简称:金雷风电 编号:2016-021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5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五)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山东省莱芜市

钢城区里辛镇张家岭村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伊廷雷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35,830,46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68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7 名,所持股份

34,056,806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0.534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773,65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152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出

席了本次会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

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35,804,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9280%;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0%;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0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47,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5455%;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95%;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4150%。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804,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9280%;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0%;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0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47,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5455%;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95%;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4150%。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804,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9280%;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0%;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0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47,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5455%;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95%;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4150%。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798,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909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0%;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88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41,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1790%;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95%;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7815%。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35,78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764%;反对 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2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29,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5025%;反对 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9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0000%。

本议案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意见。

6、《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宜的议案》

同意 35,78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764%;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0%;弃权 4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217%。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29,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5025%;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95%;弃权

4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2.4580%。

本议案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意见。

7、《关于向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35,798,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909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0%;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88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41,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1790%;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95%;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7815%。

8、《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798,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909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0%;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88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41,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1790%;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95%;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7815%。

本议案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意见。

9、《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同意 35,78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764%;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211%;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29,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5025%;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468%;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0.0507%。

本议案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意见。

10、《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说明

(修订稿)》

同意 35,78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764%;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54%;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88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29,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5025%;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160%;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7815%。

本议案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意见。

11、《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同意 35,78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764%;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54%;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88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29,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5025%;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160%;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7815%。

12、《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78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764%;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54%;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88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29,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5025%;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160%;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7815%。

本议案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意见。

13、《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议案》

同意 35,798,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909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0%;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88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41,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1790%;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95%;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1.7815%。

本议案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意见。

1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5,798,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9099%;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0%;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88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741,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1790%;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95%;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1.7815%。

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系到公司控股股东伊廷雷先生

临时提案外,上述其他议案均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6 年 2 月 24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郭芳晋、郭恩颖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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