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之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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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23219864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欢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层

联系电话:021-23219751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晓雷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层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上市公

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许可[2015]710 号)核准,采用公开

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81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670 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4,773.80 万元后的募集资

金为人民币 42,896.20 万元。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

行费用 1101.815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794.3843 万元。公司股票

已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海利生物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

相关规定,担任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通过日常

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体的持 海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1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1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海通证券已与海利生物签订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

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 海通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3 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

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

4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违规事项。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管

6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无违法违规情况。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海通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海通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9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情况”。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1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情况”。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2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 海利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生物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事项。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 海利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生物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 海利

1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生物未出现该等事项。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 海利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5 生物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海通证券严格执行现场检查

16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 海利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17 生物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事项。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

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

18 资金使用情况表, 持续关注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3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海利生物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

海通证券对海利生物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

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

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海利生物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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