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黑鸿律字(2016)第 5 号
致: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博、钟继成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已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
认,公司提供给本所见证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
整的、有效的,无虚假、遗漏和隐瞒之处。本所见证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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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见证
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
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注意事
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二)下
午 14:30 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4 日(星期一)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二)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亚先生
主持。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
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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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1,825,70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3,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 。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2,
518,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2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出席会议人员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上述参会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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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全体股
东提供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
据现场投票统计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
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321,825,704 99.79% 693,260 0.21% 0 0.00%
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 321,825,704 99.79% 693,260 0.21% 0 0.00%
债券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321,825,704 99.79% 693,260 0.21% 0 0.00%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相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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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201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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