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
制度,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
2015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是人民币3,826.51万元。根据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70.80万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是14,868.80万元。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为:
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10,72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
1.00元(含税)。
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
业务和未来发展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与控股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与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了解了上述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广东万
和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
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需要,该等关联交
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
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预计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
中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经营管理层经营指标考核与薪酬奖励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经营管理层经营指标考核与薪酬奖励
方案的议案》,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薪酬奖励方案系结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
按照绩效考核原则的要求制定的,该方案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该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起
到有效的激励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经营管理
层经营指标考核与薪酬奖励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是参照行业及地区发展水平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
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是依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合理。公司董事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
董事会科学决策,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承担了相应的职责
和义务,付出了辛勤劳动。公司为董事发放薪酬是对董事为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
贡献的肯定,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
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违规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控投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投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除外)。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吴志军 吴春苗 赵华
2016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