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小建、
冯程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
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
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6 年 2 月 26 日贵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采用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一
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3 月 10 日,贵公司董事会就召
开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提示性公告。2016 年 3 月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3 月 14-15 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4 名,代表股份 12799795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423%,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 名,
代表股份 2038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 13 名,代表股份 75893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36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现任高
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补选曾鸣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得票数 1279690939 票,得
票比例 99.977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选票
数 75604989 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197%。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的签章页)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马广立律师
经办律师:刘小建律师
经办律师:冯程律师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