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2015 年,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认真地履
行了自身职责,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
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6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监事会成员出席监事会会议情况
成员 出席次数 授权次数 缺席次数
刘春生 6 0 0
谢瑜华 6 0 0
林毅明 6 0 0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依法列席和出席了董事会会议和所有股东大会,参与
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及经营方针的制定,依法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进行监
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依照《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执行,
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
《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持续改进;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2015 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共计列席了 2015 年的 12 次董事会会议;
2015 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共计参加了 3 次股东大会。
三、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成员通过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专项汇报、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
为:本年度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各项费用提取合理。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定公司财务报告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经营成果。
四、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15 年,公司与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集团”)、广东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广东硕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富投资”)、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宏图
中宝”)发生了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与万和集团、农商行、硕富投资、宏图中
宝进行日常银行业务,该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
公允”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关联方已
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未发现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
核查与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予以修订、完善,
与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一
同构成了相对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未发生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和整改的情
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且得到了严格地遵守、执行。
六、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
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
到了持续和有效的执行,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16年,监事会将积极适应公司的发展需求,拓展工作思路,谨遵诚信原则,
加强监督力度,以切实维护和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为己任,忠实、
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谢瑜华
2016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