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17: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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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200041

st

23-25 Floor,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定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二)

下午 13:00 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常州天晟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是

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

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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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召开和投票

方式、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登记方式、会

务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等事项,说明了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

均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

方式等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前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召开,与会

议召开通知公告日不足 15 日,但本次会议的提前召开已取得全部债券持有人同

意。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二、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律、

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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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本所律师在 2016 年 3 月 15 日 15 点前收到的表决票及会议登记文件,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 165,000 张,占公司本

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100%。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五、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

下列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提前兑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3 天晟 01”全部未偿付本

金及利息款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决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有效,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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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张 隽

费夏琦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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