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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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5年度经营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2015年度重大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章程》和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四、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同意继续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机构。

六、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5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1,304,672.40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651,586.77元(母公司口径,下同)。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65,158.68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76,516,579.86元,本年度期末实际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81,603,007.95元。

基于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的理念,并考虑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2015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351,623,221股为基数,向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按每10股派息0.50元(含税),合计派息17581161.05元

(含税),经过本次分配后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根据稳步有序的股

本扩张计划和长期市值管理规划,公司以目前351,623,221股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共计转增421,947,865股,转增

后公司总股本为773,571,086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773,571,086元。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

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各

岗位职位价值、责任、市场薪酬行情等相适应,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拟定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2016年薪酬。

八、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

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

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

九、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独立意见

1、我们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风险投资;

2、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

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将超募

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良好,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资金需求的 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上述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

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规模根据投资绩效而逐步增加,投资风险可以

得到有效控制;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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