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涉及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
就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宇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舟资产”)
发起设立杭州广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授权内容,本次关联交易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再行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实现,我们同意此次
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吴次芳、许为民、姚铮
2016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