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8 证券简称:卫士通 公告编号:2016-010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拟与中国电子科技
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在
协议生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
不高于上一年度公司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50%(含);公司与财务
公司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用于贷款、票
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同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电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款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3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拟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关联董事李成刚先生、许晓平先生、卿昱女士、雷利民先生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在会前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会上发表了
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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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登洲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44487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67H211000001
主要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55%,中国电
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
十九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
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
十四研究所各占其注册资本的5%。
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
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
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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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
事同业拆借等。
(二)历史沿革
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3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准(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L0167H211000001)。2012年12月1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
注册(注册号100000000044487)。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于2012
年12月26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三)关联关系
鉴于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中国电科,根据深圳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款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
的关联交易。
(四)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电科,是国家批准的国有资产授权投
资机构之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管理的中央企业。财务公司经营
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内控制度较
为完善且有效;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
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
投资、稽查、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
财务公司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公司发展稳健,经营状
况良好。财务公司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6,036.22万元,利润总额
61,345.92万元,净利润46,008.89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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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产合计4,759,573.06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87,536.07万元,吸
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4,460,949.03万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担保以及乙方可提供的经银
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卫士通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
外,财务公司吸收卫士通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财
务公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卫士通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
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
述外,财务公司向卫士通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同
期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服务:财务公司为卫士通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
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财务公司为卫士通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
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
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卫士通及其子公司提供同
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财务公司向卫士通及其子公
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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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金额:
1、卫士通、财务公司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
虑,对于卫士通及其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
做出相应限制,财务公司应协助卫士通监控实施该限制,协议有效期
内,每一日卫士通及其子公司向财务公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
(包括应计利息)不高于上一年度卫士通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
50%(含)。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
财务公司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卫士通及
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协议有效期内,卫士通、财务公司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
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 亿元,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
应收账款保理。财务公司向卫士通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
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时,应确保卫士通的子公司已得到卫
士通的授权。
(二)交易定价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卫士通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
2、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卫士通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财务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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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做
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卫士通及其子公司同期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
得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3、结算服务:财务公司为卫士通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
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并
承诺给予结算费用优惠。
4、关于其他服务:财务公司为卫士通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
所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
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支付方式:以人民币结算,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四)生效条件:卫士通、财务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卫士通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
机构的批准之后签署并正式生效。
(五)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六、风险评估情况
审核意见如下:
(一)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二)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
指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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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令〔2004〕第5号)及《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
决定》(银监会令2006第8号)之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未发现
财务公司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
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七、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一)本公司建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
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月份、年度财务报告。
(二)针对出现的风险,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
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
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三)财务公司如因过错发生本公司资金损失,全额进行赔偿;
若财务公司无法全额偿还本公司损失金额,差额部分用财务公司发放
给本公司的贷款抵补,且本公司有权利单方面终止该协议。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
《备忘录37号》)的规定,财务公司如果发生或出现《备忘录37号》
第十二条所提及情形之一的,立即启动本公司关于在财务公司存款的
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处理相关事项。
八、交易目的与必要性分析
本项关联交易旨在于满足公司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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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需求。财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成员单
位的结算平台,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服
务,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九、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合作,加速了自身资金周转,节约了交易成
本和费用,为公司在主营业务等领域的发展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公司与财务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发
展。
十、截至目前,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截至2016年3月10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
29,188,450元。
十一、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
交的《金融服务协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
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
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实
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相关风险
评估报告和风险处置预案能有效规避风险。上述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
款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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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
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
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2、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签署《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
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十一、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
前认可意见;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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