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0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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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 2016-013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甲方”)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俞洪泉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8号)许可:核准公司向俞

洪泉发行59,250,603股股份、向赵银女发行12,166,000股股份、向王荣法发行

4,741,000股股份、向樊万顺发行2,845,00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153,500,00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募集资金。本次实

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2,502,60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07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1,392,245,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64,933,556.9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6]000165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业证券”、“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东风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08200829000111147,截至 2016 年 3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366,716,059.50 元。

该专户用于甲方支付交易相关费用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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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亚利、李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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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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