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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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
及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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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和投资者经济损失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违规受罚或对公司有严重影响的;
3.违反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
分清责任。
第八条 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
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分对待。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对公司内部人员的追究责任形式:
1.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2.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3.降薪、停薪;
4.罚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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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
职务。
第十一条 对提供需披露的年报信息外部人,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
确、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
涉及差错股东单位所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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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