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1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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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神

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

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及

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

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证券

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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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以及其他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

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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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各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及重大合

同招投标及协议签署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营销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

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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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格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本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的同时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

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要求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附件 3),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

件 4)。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汇总好后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备案,未及时填

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

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

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向其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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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 10 股

以上(含 10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结合本条前款所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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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应当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内

幕信息保密提示函》(附件 5)。

公司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

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并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

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公司财务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

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

栏或其它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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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需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

秘书批准并经证券部备案,同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

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

构和该重大事项的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

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们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

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其

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

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

应的弥补措施。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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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

露出现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将知晓

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与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

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

的,公司应将相关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

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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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附件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 3:《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附件 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 5:《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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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1: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神州 B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 知 悉 内 幕 知悉内幕信 知 悉 内 幕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单位或部门 职务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1 注2 2 注3

1、知悉内幕信息方式选项:A-面谈;B-电话;C-传真;D-手机短信;E-电子邮件;F-现场会议;G-通讯会议;H-书面报告;I-其他。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选项:A-商议筹划;B-论证咨询;C-方案制定;D-合同订立;E-内部报告;F-流转传递;G-统计编制;H-审批决议;I 其他。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3: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注 4: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

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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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神州 B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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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甲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乙方作为担任甲方职务或参与甲方经营

活动或从事甲方相关业务时,在甲方信息公开披露前,有机会知悉甲方该等内幕信息,

而成为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

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

现就甲方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甲方及其控股子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指甲方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

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条 乙方承诺不对第三方泄露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信息后。

第三条 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内幕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该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本单位)、

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四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内幕信息,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甲方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乙方确因工作需要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

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

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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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

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内幕信息提前外泄,导致甲方在二级市场的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被监管部门要求立案侦查等情形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甲方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调查,对属于乙方违

规范围内的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

若涉及多方可在空白处连续签字盖章。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 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本协议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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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4: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要求,神州长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

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贵单位/个人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

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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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5-1: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贵单位报送附件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

报送给贵单位的附件文件属于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向贵单位重点

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所报送的附件文件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附件文件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披露该等信息前,贵单位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泄露该等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本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前,禁止在

公开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其他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4、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泄

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5、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和接收本公司报送附件人员作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备案,以备证券监管机构查询使用。

特此提示。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5-2: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回执单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部门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报

送的《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本次贵公司向我单位(本人)报送如下文件:

1、

2、

3、

4、

接收及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 所在部门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联系电话 备注

特此回函确认。

单位名称(盖章):

签收人员(签字):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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