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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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法人股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银座商城”)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银座商城总部零售业务资产;

向银座商城、山东世界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世贸中心”)以及鲁商集团有限公

司(下称“鲁商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银座商城 18 家子公司股权;

向世贸中心购买位于济南市泺源大街 66 号房屋及坐落土地的使用权和全部物业

设备的评估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

产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各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以及预期的利益关系

或者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本次重组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遵循了

市场惯例以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重组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师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且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交易标的在

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的相关

性一致。

4、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作价是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

格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标的资产定价合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评估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 所选聘评

估机构胜任所承担的评估工作、机构独立、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邓兰松、周利国

201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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