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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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的说明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昊生物”)拟向寇冰、

胡承华(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珠海市祥乐医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祥乐”)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重组”)。

现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2015年7月8日,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

的公告》。停牌期间,公司与交易对手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鉴于珠海祥

乐完成约定条件尚需一定期间,为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7

月 17日复牌。

2、2015年11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因本次

重组的交易对方承诺事项已经基本完成,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工作,公司股

票自2015年11月12日开市起停牌。

3、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一次重大资产

重组进展情况公告,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2月3日

分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59,2015-060,2015-061),于2015年12

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5-062),于2015年12月17日,2015年12月24日,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7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5-063,2015-064,2015-074,2015-075),于2016年1月8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于2016年1

5-10-1

月14日,2016年1月21日,2016年1月28日,2016年2月4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

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2016-005,2016-006,

2016-009),于2016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12),于2016年2月18日,2016年2月25日,2016年3

月3日,2016年3月10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6-013,2016-014,2016-016、2016-026)。

4、停牌期间,公司与各中介机构其签署了保密协议,并对本次交易涉及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对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自查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5、停牌期间,公司与各中介机构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相关的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和本次交易

需要提交的其他法律文件。

6、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本次交

易涉及的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做出了书面决议。公司股票暂不复牌。

8、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与寇冰、胡承华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冠昊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寇冰、胡承华及珠海市祥乐医药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广州市明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中投国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深圳物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格物致知壹号契约型定向投资基

金”)、周利军分别签订了《股权认购协议》。

9、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做出了书面决议。

10、截至 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其他相关中介

机构分别出具了相关报告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5-10-2

(二)本次交易尚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关于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事宜拟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

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10-3

(本页无正文,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

完备性、合规性以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14 日

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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