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在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

行监督,公司特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一致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应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

回报水平。

二、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

规模和股权结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

2

当相应的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

三、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决策程序及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与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

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5、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

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7、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

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

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董事会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经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14 日

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冠昊生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