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嘉凯城 公告编号:2016-14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
议于 3 月 1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任潮龙先生主
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下属控股公司 19 亿元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拟为下属控股公司 19 亿元融资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一)为湖州嘉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嘉恒”)13 亿元融资提供
担保。
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湖州嘉恒拟通过中建投信托发行 13 亿元集合信托计划进
行融资,本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为嘉凯城集团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6 亿元融资提
供担保。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嘉业公司拟通过昆仑信托发行 6 亿元集合信托计划,受
让嘉业公司持有的张家港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5%的股权收益权的方式
融资 6 亿元。本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同时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 56 号 1
号楼 318 室,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工商登记
等相关事宜。因注册地变更,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原公司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289 号万利大厦五楼;
邮政编码:410013。 ”
现修订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 56 号 1 号楼 318 室,邮政编码:
310002。”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同时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
的公告》。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大股东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拟增选陈三联先生、李尊农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增选陈三联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增选李尊农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内容以累积投
票制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无异
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同时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法学本科学历,无党派人士。历任浙江省司
法厅律师管理处职员,浙江省司法厅与浙江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律师与法制》
杂志社编辑、编辑部主任、副主编,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五所律师,浙江人地
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对外联络部主任、副秘书长。现任浙江省律师
协会秘书长,会稽山(601579)、友邦吊顶(002718)、温州宏丰(300283)独
立董事。
兼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纪律
委员会、权委员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地方律协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浙江省委
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常务理事,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理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
教授。
除此之外,与本公司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尊农,男,1962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现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兼任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内部治理委员会主任;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理事,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南好
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财政部会计司科员、副处长,中国投资担保公司咨询中心总会计师,中
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主任会计师;曾兼任中国建设银行监事,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
除此之外,与本公司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