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确认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
就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峨眉山万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实业”)之
控股子公司洪雅洪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金公司”)向四川华易建
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易建设”)提供合计 6,800 万元的财务资助事项,我
们认为: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在补充审议该交易事项时,按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相关关联
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补充确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四川峨眉雪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芽酒业”)
追加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就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共同按照出资比例对四川峨眉雪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芽酒
业”)增资事宜,我们认为:
1、本次追加投资目的是为了加快推进峨眉雪芽养生酒业项目建设,早日实
现峨眉雪芽养生酒产品生产和销售,符合公司多元化发展战略。
2、雪芽酒业是由公司和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本次增资事项属
于关联交易,由公司及集团公司按持股比例追加投资。此次追加投资事项符合关
联交易相关规定,相关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四川峨眉雪芽酒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
三、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及总监事项
1、经查阅苟永俊、刘道友、董宇、何群、李卓玲、倪建华六位同志的个人
履历资料,被提名人具备与其行使职务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合规,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其任职资格合法。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聘任苟永俊、刘道友、
董宇为副总经理;聘任何群为营销总监;聘任李卓玲为财务总监;聘任倪建华为
营销总监。
独立董事签名:
李富瑜_________ 赵明_________ 孙东平_________
201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