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6-010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 30MW 光伏电站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呼和浩特经济
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和浩特投资开发集团”或
“对方”)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在金坛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双方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境内合作投资设立 30MW 电站项目公
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 其
中公司出资人民币 100,000,000 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 50%,呼和浩特投资
开发集团出资人民币 100,000,000,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 50%。(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启动 30MW 光伏电站项目投资的公告 》
(2015-050))。
协议签订后,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将合作保证金与投资款打入双方共同指定账
户,双方依照内蒙古沙尔沁镇的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共同办理电站建设所需土地
租赁等事宜,并且向当地发改委申请将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主体由呼和浩特投资
开发集团变更为双方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
由于项目投资主体变更事宜未能通过发改委批准,导致项目公司未能组建,
30MW 电站项目不能以合作的形式继续推进。为了保证投资款项的安全,公司决
定暂停 30MW 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并要求对方及时将公司支付的合作保证金与投
资款退至公司指定账户。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支付的合作保证金与
投资款已全部退回。(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暂停推进 30MW
光伏电站项目的公告》(2016-001))。
2016 年 3 月 13 日,公司与呼和浩特投资发展集团签订了《投资合作解除协
议》,终止与该公司对 30MW 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与合作关系。由于政策原因致使
双方终止 30MW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双反本着公平承担市场经营风险的原则,协
1/2
商一致确认各自承担己方的投入及损失,不再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
终止 30MW 光伏电站项目不影响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未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
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双方以前商定的整体合作意
与合作目标,若该合作方今后能获得电站项目指标,公司不排除与对方继续合作。
同时,公司将继续寻找其他投资与优质项目,推进公司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4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