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光电:关于与常州续笙解除《资产租赁合同》与扬州天晟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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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公告编号:2016-009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常州续笙解除《资产租赁合同》与扬州天晟签订《资产租赁合

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常

州续笙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常州续笙”)于2015年10月续签了《资产

租赁合同》),目前由于其战略调整,其生产线将整体搬迁,无法继续与本公司

执行《资产租赁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资产租赁合同》,签订

《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常州续笙承诺,在结清本公司多晶示范工厂员工工资、

奖金后与本公司清点租赁资产,将其所有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搬离租赁

现场,本公司全力配合;《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签订当日,结清至2016年1月

25日为止的员工社保、公积金、水电费和设备损坏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2,922,954.22元。

公司与常州续笙解除合同后,立即与扬州天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扬州天晟”或“乙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将多晶示范工厂租赁给扬州

天晟,现将相关资产租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述

(一)资产租赁基本情况

1、鉴于目前光伏下游市场尚不景气,考虑到公司长远发展,公司与乙方签

订资产租赁合同,公司将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的多晶示范工厂,包括

现有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建筑面积约10988平方米及生产设备租赁给乙方 ,

租赁期限3年,租赁金额1,863.36万元。

2、本次交易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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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企业名称:扬州天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1023000112621

法定代表人: 刘玉平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宝应县汜水镇工业集中区跃胜路

主营业务:光电材料研发、销售;硅材料设备、太阳能组件加工、制造、销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除外。

扬州天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700

净资产 3000

项目 2015 年年度

营业收入 15842

净利润 1506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租赁资产情况

1、乙方承租的资产位于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华城路 318 号的多晶示范

工厂。包括现有的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雨棚,可使用建筑面积约 10988

平方米。乙方充分知晓并认可前述资产现状及其质量情况良好,符合乙方使用目

的和要求,均能正常使用。

2、经甲乙双方认可,租赁车间内现有甲方可使用的生产设备、厂房、仓库、

办公设备及附属设施,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拥有其使用权,并承担正常使用损耗

的相关维修费用。

3、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知晓甲方不具备乙方生产所需的排污

设施,且不需要甲方提供;所有生产排污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因此而引起的纠

纷亦不需要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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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三年,自租赁资产交接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确定的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4 月 7 日。

(三) 租赁物用途

乙方承诺:1、仅将租赁资产用于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光伏相关产品,不

改变其用途;2、在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会将租赁资产转租给第三方;3、不将

租赁资产为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4、只有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

才能将甲方所有的租赁资产运出甲方厂区。

若乙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承诺,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

方按年租金的 20%支付违约金。

(四)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 租金人民币伍拾壹万柒仟陆佰(517,600)元/月,甲方须提供租赁发票。

其中厂房、仓库、雨棚租金壹拾万(100,000)元整,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及附

属设备租金肆拾壹万柒仟陆(417,600)元整。

2、 乙方提前一个月(在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预交下一月的租金。2016 年

3 月 2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预交第一个月租金,另外缴纳壹佰伍拾万(1,500,000)

元整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能按时缴纳租金的,则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

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

同。

3、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按约定履行完毕后,由甲方退还;但若乙方在租赁

期过后仍有费用没有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五)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应赔偿由此而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还应该承担年租金 20%的违约金责任。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与常州续笙解除《资产租赁合同》后将立即与扬州天晟签订《资

产租赁合同》,因此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 2016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租赁资金将继续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降低公司运营负担,减少人员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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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

抗力事件,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2、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常州续笙《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2、公司与扬州天晟《资产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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