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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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审阅了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改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前,已经取

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考虑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公司拟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经我

们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5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要求。

基于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调查评估,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有助于其及时获得经营发展所需

资金,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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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唐建新 张宇锋 江崇光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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