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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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16-011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13 日至 2016 年 3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 9 号 D 座 7 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霍卫平先生(董事长管连平先生因公出差不能出席

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霍卫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股份总

数 225,096,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467%;其中,出席会议的除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 16 名,代表股份数

32,511,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5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208,825,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664%;参与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16,270,76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

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25,096,32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32,511,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25,096,32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32,511,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25,095,329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32,510,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天宁律师、王蓬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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