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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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东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宁波市江北银海路 1 号公司行政楼 1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3 日-2016 年 3 月 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5,432,7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11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37,9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45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969,44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719,14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1,300 股,占与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张天龙
201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