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尤建新)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11: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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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

席了公司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201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

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1、出席2015年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本年度共召开董事会10次。

参加10次,皆为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缺席情况。

2、出席2015年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5年公司召开3次股东大会。

参加1次,皆为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缺席情况。

二、2015年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2015年共计四次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次:2015 年 3 月 12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就

公司2014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4 年

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其他任何非关联单位提供任何担保。

2、关于对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查了本次董事会《关

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 2015 年度预计

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的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

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

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郑和平先生、郑思敏

女士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4、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关

联交易情况、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

2014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5、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4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

母公司净利润 3,519.52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7,389.02 万元后,可供分

配的利润为 30,908.54 万元,扣除应付股利 1,506 万元,可用于股东分配的利润

为 29402.54 万元。

为兼顾中小股东利益,让所有股东共享经营成果,经公司原董事长郑和平先

生提议,对公司净利润进行分配。拟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50,200 万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共计分配红利 1506 万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和下步发展的需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一致认为 2014 年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

益于公司长远发展。

6、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

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

工作的顺利开展,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亦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进行了事前认可。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

年度及其相关审计工作。

7、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

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8、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提名方式及表决、聘任程序合

法有效。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要求,并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发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

和惩戒。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

书,熟悉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

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第二次:2015 年 8 月 25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1、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

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问询和核实,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2、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

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第三次:2015 年 11 月 4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相

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拟收购 Yolarno Pty Ltd(以下简称“Yolarno”或“标的公司”)45%

股权。其中,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份 5,809,183 股,占增资后股本的

9.64%;以现金增资 21,300,333 股,占增资后股本的 35.36%,增资后将持有标

的公司 45%的股份,为标的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拥有半数以上董事提名权(7 名

董事中的 4 名),对标的公司具有控制权。得利斯拟在澳洲设立全资子公司进行

本次交易。

事前认可意见:

1.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

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在

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案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

3. 承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除

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

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

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

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得

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

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

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

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评估、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将在相

关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

5、通过本次交易的实施,公司主营业务得到加强,增强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提高了资产质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主张,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第四次:2015 年 12 月 7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购买相关房产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对

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购买得利斯置业房产,操作过程规

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房产转让价格公允、合理,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

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购买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

2、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兼

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

的回报机制与规划,重视现金分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公司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15年度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

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

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

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4、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培训。

5、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2015年度,本人参加了审计委员会召开的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

度报告》、《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201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和《201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审

议通过了《2015年半年度报告》;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2)战略委员会

2015年度,本人参加了战略委员会召开的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年度总体发展战略的议案》。

四、现场调查的累计天数

2015年本人在公司现场调查累计11天。

五、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6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尤建新

201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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