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修订对比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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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修订对比说明

2015 年 8 月 31 日,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

方”)与何啸威、张强、刘自明、翟志伟、丁辰灵和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以上 6 名交易对方合称乙方)共同签署了《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2016 年 2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8 号《关于核准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向何啸威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各方根据《凯撒(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确定的原则和精神,

通过友好协商,拟与乙方签署《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具体修改和补充情况对

照如下:

协议修订前主要内容 协议修订后主要内容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以下简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

称“《资产购买协议》”) 议》(以下简称“《资产购买补充协议》”)

1 第 4.3 现金支付制度 《资产购买补充协议》修改为:

第一期:甲方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 第一期:甲方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

证监会正式批准后 30 个自然日内,向乙 监会正式批准后 60 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

方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 20%; 付现金对价部分的 20%;

第二期:于标的资产交割以后的十 第二期:于标的资产交割以后的十个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 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

25%; 25%;

第三期:于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相 第三期:于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 2015

2015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后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后十个工

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部分 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 20%;

的 20%;

第四期:于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

第四期:于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 2016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后十个工

2016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后 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 20%;

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部分

第五期:于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

的 20%;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 2017 年度

第五期:于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 实际盈利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 2017 年 内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 15%。

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后十个工

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 15%。

《资产购买协议》第九条交割之 9.1 《资产购买补充协议》修改为:

9.1 本次交易标的天上友嘉 100%股 9.1 本次交易标的天上友嘉 100%股

权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之完 权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之完成

成日为交割日。各方确认,各方应在本协 日为交割日。各方确认,各方应在本协议

议生效后,及时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发行股 生效后,及时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发行股份

2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并且最迟应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并且最迟应在

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完成交割。 甲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后 30 个自然日内完

甲方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正 成交割。为完成上述股权过户,各方应履

式批准至迟 30 个自然日内内向乙方支付 行或促使标的公司履行相应的手续,并配

现金对价部分的 20%。乙方有义务促使标 合制作、准备和签署必需的文件。

的公司在乙方收到前述款项 15 个工作日 甲方在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享有并

内办理完毕标的股权交割涉及的工商变 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更登记手续,使乙方所持标的股权过户至

甲方名下。为完成上述股权过户,各方应

履行或促使标的公司履行相应的手续,并

配合制作、准备和签署必需的文件。

甲方在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最迟不

超过 3 个月完成股份发行和登记工作。甲

方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享有并承担与

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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