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1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4项议案,4项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26日在《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
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16年3月7日发布了《公司召开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14日下午14︰30。
5、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1号公司总部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55,911,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48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351,727,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16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184,24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319%。
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1、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沈介良、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300,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3%;反对 72,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00,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3%;反对 72,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6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关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5,838,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72,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00,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3%;反对 72,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6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5,838,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72,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00,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3%;反对 72,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6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4、关于公司对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5,838,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72,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00,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3%;反对 72,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6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
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