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化工: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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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6-024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3 日收到

控股股东宋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牟嘉云女士的通知,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拟

于未来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

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及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宋睿先生目前持有公司 423,282,94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1.91%,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05,820,7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8%;有限售股份 317,462,2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43%。牟嘉云女士系宋

睿先生的母亲,为宋睿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牟嘉云女士持有公司 163,212,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6%,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40,803,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04%;有限售股份 122,40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2%。

二、减持计划

(一)减持股东:宋睿、牟嘉云

(二)减持原因:股东个人投资需要

(三)减持期间:自 2016 年 3 月 17 日起的未来 6 个月内。

(四)拟减持比例:预计宋睿先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5,000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4.95%,牟嘉云女士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4,000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3.96%,两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9,000 万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8.91%。

(五)减持方式:拟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1

三、其他事项

(一)公司控股股东宋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牟嘉云女士曾作出股份锁定承

诺如下:

1、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该承诺已

于 2014 年 1 月 18 日履行完毕。

(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相关股东将授权公司董事会于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

定。

2、2015 年 7 月,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该承诺已于 2016 年 1 月 10 日履行完

毕。

3、宋睿先生认购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 2,200 万股公司股票,并承诺“自

取得本次拟认购的新都化工非公开发行的 2,200 万股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

行转让”。上述 2,200 万股股份限售期为 36 个月,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2015 年

8 月 24 日)起算,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4 日。

除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未做出过关于最低减

持价格等承诺。截至本公告日,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

承诺,本次拟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二)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从 2011 年 1 月 18 日公司上市至今没有减持过

公司股份。实施本减持计划后,宋睿先生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化。

(三)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最近一年内,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均未受到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股票也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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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者宋睿先生、牟嘉云女士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六个月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本次拟减持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五)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关于拟减持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

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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