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和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针对
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们对2015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上述通知的规定,规范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也未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
供债务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担保事项(包括为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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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
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个环节的内
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已经建立
起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关于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
公司2015年证券投资行为不存在资金使用管理违规情形。
四、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 司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合 并 报 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为
2,133.71 万元。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积后,累积可分配利润为 27,209.19
万元。
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31,871,4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
和发展情况、股东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符合《公司
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的
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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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拥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且为公司提供了多
年的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状况、治理结构较为熟悉,能够胜任
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公司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已经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并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
同意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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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和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李慧中 独立董事:鲁桂华
独立董事:陈汉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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