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为孙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过查阅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
资孙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和管理能全面掌握,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
之内,对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为全资孙公司常州瑞吉祥向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 5,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
币 5,000 万元。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君
马明
李明高
201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