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12 日审议的
《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进行认真了解和评估,
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如下意见:
1、公司已建立了《委托理财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2、公司在不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利
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
害广大中下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仅用于保本型理财产品,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
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4、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的议案》的决议。
独立董事:涂连东、白劭翔、汤金木
201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