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12 日审议的《2015 年度公司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
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
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2、 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均能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重点
关注事项,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3、 《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目标方面比
较明确。
4、 《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汤金木、白劭翔、涂连东
201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