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40%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40%股权的独立意见
上海安科瑞电源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源公司”)股东方建华、唐新鑫将
合计持有 40%股权(认缴出资额 4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实缴出资额 3 万元人民币)作价 3
万元转让给安科瑞,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和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安科瑞将于近期用
自有资金补足剩余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397 万元。此次股权转让后,电源公司股权结构为安
科瑞持有 99%股权,包林杰持有 1%股权。
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
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电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
独立董事:王茂廷、陈汉民、李鹏飞、陆家星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