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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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为零。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

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认为: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

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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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及津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6 年度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促使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提议。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

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序,并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披露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法定的财务报表审计资格,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的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

工作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事先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告知我们,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审

计业务的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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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伍 坚 周 宇 马玲玲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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