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东海基金-金龙2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来源:深交所 2016-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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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DH-ICBC-2016ZHDY021

东海基金-金龙 2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 赵允宜

资产管理人: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2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

五、委托财产................................................................. 8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0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2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2

(一)交易清算授权 ...................................................... 12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 13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 13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 13

(五)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 14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14

(一)选择代理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 14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 14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 13

十、越权交易处理............................................................ 15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 17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 20

十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 20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21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23

十六、报告义务.............................................................. 23

十七、风险揭示.............................................................. 25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26

十九、清算程序.............................................................. 27

二十、违约责任.............................................................. 3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32

二十二、其他事项............................................................ 32

1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

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

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 赵允宜

2、资产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4、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东海基金-金龙 21 号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或补充

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6、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8、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9、资金账户: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

户。

1

10、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与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委托财产划付的唯一

指定账户。

11、委托财产总值: 指委托财产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

总和。

12、委托财产净值: 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交易佣金等后的

价值。

13、委托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委托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委托财产净值过程。

14、初始委托财产:截至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资产委托人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向

资金账户划入的委托财产。

15、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

相关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

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

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

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

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

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

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

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施投资行为的

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

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

因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委托人承诺:

1. 资产委托人未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国有控

2

股上市公司的员工;资产委托人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不存在关联关系;资产委托人所持东海基金—金龙 2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权属清晰,不存

在委托或受托代持情况。

2. 资产委托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对东海基金—金龙 21 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及发

行人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3. 资产委托人参与认购东海基金—金龙 2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系合法筹集资金,

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

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4. 资产委托人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将认购资金及时、足额缴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5. 资产委托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将不会转让或赎回其所持有的东海

基金—金龙 2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资产委托人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要求。《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约定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

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

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前款

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资产委托人承诺,若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

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于此确认和承诺,资产委托人于此做出的陈述和承诺是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或重大遗漏,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本声明和承诺给本人的委托

财产造成的损失,若给资产管理人或本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向资产管理人和本计划

资产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

3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除保本产品外,不保证委托财

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赵允宜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联系人:王兆

联系电话:021-60586971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 9 号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朱震

联系人: 李青

联系电话:021-63211678-4075

4

传真: 021-63234458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

作、托管等情况;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

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

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

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向资产管理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资料,配合资产管理人

为反洗钱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对资产委托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

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在签署本合同前,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告知资产委托人的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或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名单,在上述证券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

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按照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

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

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

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6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

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 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经有权机关要求

的披露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

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

五、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

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计划财产承担保管职责,

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或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委托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

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

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委托

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或产品)名称。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有权为本合同目的使用该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资产托管人公布的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或利率浮动区间,则本

合同委托财产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将依据资产托管人的业务规则作相应调整。

2、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由资产委托人以其自身名义开立。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

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原则上应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资

产委托人应当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向资金账户划拨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

8

时,应通过资金账户向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划拨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时,资

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核对并确保资产委托人提取的委托财产划入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账户或提取委托财产的账户不是资产委

托人指定账户,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并取

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同意,否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资

金的移交、追加与提取。

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赵允宜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通过其指定账户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

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资金账户,并同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

在书面通知上加盖印章后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收到书面通知当日查询委托财产

资金账户资金到账情况,并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三方

以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本合同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委托财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伍仟壹佰万元

(51,000,000 元)。初始委托财产金额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委托人承诺,在银之杰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证监会备案前,

将全部委托财产即人民币伍仟壹佰万元(51,000,000 元)全额划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若

因委托人未及时划付委托财产导致管理人未能及时向银之杰上市公司缴款的,委托人应承担

管理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依据《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

充合同向发行人承担的任何赔偿、违约责任。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

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

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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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净值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

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净值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

止本合同。

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通知资

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资产托管

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

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于提取或追加委托财产的确认比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中实收基金的确认方法。

3、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或等于 1000 万元的,需提

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超过 1000 万元的,

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提前通知的,

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变现损失)和延误应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

资产委托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充分了解,是具备一定

证券投资认知、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客户。

资产委托人拟在合同期限内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期望获得合理、稳定的回报。资产委

托人理解并能承受委托财产出现的短期波动。

(二)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

1、投资目标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计

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85,以下

10

简称“银之杰”)定向增发股票和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

限为 7 天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股票投资仅限于通过参

与定向增发申购获得,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入。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在系统分析宏观经济、证券市场等环境不断演化变迁的基础上,主动判断市场时

机,采取谨慎、稳健的投资管理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基础上,积极提高投资组

合的收益。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策略

资产管理人将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在参与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资产管理

人将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深入进行基本面分析,积极参与询价,并以审慎态度报价;在非

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到期后,资产管理人综合考虑市场活跃度、企业的盈利状况等要素,在

合理估值基础上择时卖出所持有的股票,获取收益。资产管理人将通过严谨的风险控制管理

流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配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不得超过计划届时的剩余合同期限。

(3)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

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

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投资限制

(1)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定向增发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0-100%,现金管理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0-100%。

B、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

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因定增股票未解禁产生的流动性问题导致资产管

理计划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的情况时,管理人可不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1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5、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

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及资产托管人做好营运准备留出必要、合理的时间。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告知资产托管人该等变更。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

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

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为双投资经理模式。

投资经理简历:

鲁军,现任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8 年军队通信部门,7 年证券行业投资研究工作经历。

国防科大计算机本科,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在职硕士。历任江海证券、万联证券、日信证券计

算机/通信行业研究员,TMT 组长,东海基金研发部 TMT 组长等职务。

颜平,现任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材料化学学士,澳洲国立大学金融

硕士;2014 年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化工及大周期行业分析师。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注明相

应的交易权限并预留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

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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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

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

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

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加密传真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

人确认的其他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

行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对于授权通知指定的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

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 2 个小时。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

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

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鉴或签名的

表面一致性,并在其承诺监督范围内审查投资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审查无

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委托财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

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资产托管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对委托财产发生的损失,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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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

知资产管理人及时改正。

(五)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早至少一个交易日,向资产托

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

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

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

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更换被授权

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

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单

元使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委托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

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

14

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3、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

收。对于场外证券交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对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如果因资产管理人或证券经营机构等非资

产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

清算交收。如由于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给资产托管人和委托

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4、委托财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委托财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

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

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对于 T+0 深圳交易所非担

保交收交易,若管理人未能于 T+0 日 14:00 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的,

托管人有权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从托管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资金用于资金交收。

如由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给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十、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

交易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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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进行的投

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授权的投资

交易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运作委托财产。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进行的投资

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

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

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或证券经营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

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授权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管理人进行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授权的投资交易行为,应向资产委托

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限期及时改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

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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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动超标

1、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

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

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因定增股票未解禁产生的流动性问题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不符

合上述投资限制的情况时,管理人可不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合同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资证券进行变现,

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不构成越权交易,不

属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情形。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一)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月双方约

定的固定日(以下简称‘估值核对日’)对资产净值进行核对。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

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资产委托人。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财产有关的会计

问题,本委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二)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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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

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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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Dl D r

FV C (P C )

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

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 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 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

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基金

净值计算。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委托财产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3)占委托财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资产管理人为保障资产

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资产托管人同意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估值差错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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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委托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更正,并报告资产委托

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

5、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

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应优先使用电子直连方式与资产托管人进行计划财产估值核对。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政策

1、本项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二)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关

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经

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资产托管人根据以下约定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下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085,以下简称“银之杰”)定向增发股票和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基金、期限为 7 天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股票投资

仅限于通过参与定向增发申购获得,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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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委托财产投资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1)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定向增发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0-100%,现金管理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0-100%。

B、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

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因定增股票未解禁产生的流动性问题导致资产管

理计划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的情况时,管理人可不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下述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委托财产起始运作之日起开

始。

(五)如因投资政策变更需调整上述监督职责的,资产管理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资

产托管人,由三方当事人就此另行协商。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委托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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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委托财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2%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委托财产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季】初的第【6】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管理人尚未支付的管理

费。

资产管理人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号: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委托财产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委托财产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季支

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季初的第 6 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

托管人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资产托管人账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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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特定客户资产托管收入】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3.上述(一)中 3 到 5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

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税收

委托财产运作中产生的纳税义务,由委托财产承担。资产委托人从委托财产中获得的

各项收益,由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资

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将采取以下第 一 种方式行使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

利:

(一)自行行使,但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授权 (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 (资产管理人或

资产托管人)应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十六、报告义务

(一)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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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

表,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委托财产运作不到 3 个月的及本合同终止的当年,

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资产托管

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委托财产运作不到 2

个月的及本合同终止的当季度,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

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估值表以电子邮件

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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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产投资于债

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委托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委托

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

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

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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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性风险

委托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委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委托财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

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委托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委托财产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财产收益。

(三)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

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

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用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中,如

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委托资产承受信用风

险所带来的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投资组合主要投资于银之杰(股票代码:300085)三年期定向增发股票。由于定向增发

股票锁定期限较长,本投资组合面临财产无法快速变现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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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

立。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4 年。合同期满前 1 个月,本合同各方可协商合同是否续约。

在合同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顺延。

(四)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五)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3、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6、出现本合同约定情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

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清算程序

(一)清算组的成立及三方当事人职责

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组,负责委托财产的保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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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具体职责如下:

1、资产委托人

(1)确认清算方案,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

人按照清算方案开展工作;

(2)确认清算报告,收到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表示接受。

2、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资产托管人办理账户注销工作;

(7)与资产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3、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委托财产清单;

(3)复核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委托财产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流水明细表;

(6)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加盖我行规定的托管业务专用章;

(8)与资产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清算程序

1、合同终止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对资产委托人提出的合同

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书面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资产委托人的终止

确认函后进行盖章确认。本合同的终止日根据以下情形进行确认:

(1)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以合同到期日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8

(2)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自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盖章确认后的下一自然日,

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合同终止前最后一

个自然日委托财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复核确认并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

管理人。

(2)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财产清

单,列示该委托财产在资产托管人处托管的证券、资金等财产余额,并加盖业务章传真至资

产管理人。

3、资产的变现

合同终止后,委托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委托财产仍持

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3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

处理;委托财产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或休市、停牌、暂停交易

的证券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资产委托人应接受

上述由于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4、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

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终止时委托财产的资产负债情况,由资产管理人

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委托人书面认可函件为划款指令附件,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计算方法为:

(1)由资产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的下一月及下一季度需冻结的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

金,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复核。

(2)按合同终止时库存银行存款扣除账面应付款项、扣除下月或下季度需增加冻结的

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预提 10 万元清算备用资金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首期清算款。

若委托财产后续清算,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负债的,委托人有义务于收

到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联合发出的收款通知后当日内将款项补足。如遇资产委托人未及

时补足该款项的情形,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向资产委托人进行追讨。

5、清理委托财产债权、债务

委托财产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资产

托管人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委托财产债务主要包括委托财产应付管理费、托管费、券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

29

银行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所、登记公司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

后办理支付。原则上委托财产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合同最后一日

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合同终止后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可继续计提管理

费、托管费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6、确认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财产状况,出具清算报告。

主要清算事项完成的标志是:

(1)非现金资产变现完成;

(2)除按登记公司、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要求暂不能完成的销户、备付金、保证金解

冻等事项外(详见(三)清算未结事项),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等债务清偿完成;

资产管理人应于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

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

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

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此报告。

(三)清算未结事项

由于登记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以下作为

清算未结事项:

1、委托财产账户销户

委托财产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托管人负责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销户工作,销

户过程中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销户原则上应

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的销户及剩余财产支付

对于在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政策执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理。备付金账户利息以登记公司实际支付

为准。利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

人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销

该委托财产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资产委托人

负担。向资产委托人支付的资金账户利息,以销户时账户开户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30

3、资产托管人完成上述未结事项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

实际划付的金额,并抄送给资产管理人。

4、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内剩余资产清理时间表

剩余财产所在账户

剩余财产清理条件 清理最长完成时间

名称

每月初调整,上月没有买入交易,最低

备付金账户 合同终止后 2 个月

备付金调整至零,可销户

上季度没有交易,席位保证金调整至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季

保证金账户

零,可销户 度

5、账户销户时间表

账户类别 销户条件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交易所股东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银行间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全部清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保证金账户 理完成,上一结息日至销户日利息结清 2 个季度

二十、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

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3、资产管理人及/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

4、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5、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告知关联证

31

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等),致使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

任何责任,资产委托人需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

合同约定,给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一)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

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二十二、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资产管理人执一份,资产委托人执一份,资产托管人执两份,每份具

32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3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基金-金龙 2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赵允宜(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资产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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