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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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5-011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436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

馈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没有为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补偿的承诺

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人,公司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或合伙人、

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就本次发行的相关

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

购对象及其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就本次发行的相关

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三、关于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承诺

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元基金”)、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基金”)、长石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石投资”)和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方德智联”)及其相关资管产品委托人(私募基金投资人)关于委托人之间不存

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作出如下承诺:

(一)鑫元基金及其资管产品的委托人出具的承诺

鑫元基金出具如下声明:“本公司为本次认购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本公司

合法管理产品,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或其他结构化安排,不

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鑫元基金-红梅花 5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上海赢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出具如下声明:“本企业保证用于投资鑫元基金红梅花 5 号资产管理计划并最

终用于认购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

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分级

收益等任何结构化安排。”

鑫元基金-红梅花 6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北京川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出具如下声明:“本公司承诺用于投资鑫元基金红梅花 6 号资产管理计划并最

终用于认购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

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分级

收益等任何结构化安排。”

(二)东海基金及其资管产品的委托人出具的承诺

东海基金出具如下声明:“本公司为本次认购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本公司

合法管理产品,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或其他结构化安排,不

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东海基金-金龙 19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具如下声明:“本公司保证用于投资东海基金—金龙 19 号资产管理计划并最终用于

认购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权自

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

任何结构化安排。”

东海基金-金龙 20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刘奕、东海基金-金龙 21 号资产管

理计划的委托人赵允宜、东海基金-金龙 22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唐少云分别出

具如下声明:“本人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本人保证用于认购深圳市银

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本人与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任何

结构化安排。”

(三)长石投资出具的承诺

长石投资出具如下声明:“本公司保证用于认购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

上或其他障碍;不存在分级收益等任何结构化安排。”

(四)方德智联及其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出具的承诺

方德智联出具如下声明:“本公司为本次认购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本公司

合法管理产品,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或其他结构化安排,不

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方德-香山 12 号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人贺志力、耿贵波、邹亚琼分别出具如下

声明:“本人保证用于投资方德-香山 12 号证券投资基金并最终用于认购深圳市银

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任何结构化安

排。”

方德-香山 12 号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人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如

下声明:“本公司保证用于投资方德-香山 12 号证券投资基金并最终用于认购深圳

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任何结构

化安排。”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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