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53436 号)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分别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认购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项进一步补充约定,并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该补充合同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符合监管
要求,有利于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顺利实施,从而促进公司的战略发展。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奕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的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
郑学定 郭 斐 何 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