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中关于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331 名激励对象按照限制
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的相关事宜。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田利明 李有星 周亚力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