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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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

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

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

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 公

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及时向

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

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

2

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

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

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

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

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

3

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

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

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

的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信息披露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信息披露编制所需基础

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

编制定期信息披露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2、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信息披露;

3、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信息披露;

4、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4

5、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

第三节 非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

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

难以消除的;

(七)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

(九)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5

(十二)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

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

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七条 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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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

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

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

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

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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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

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

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

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

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

换。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1、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时,或本管理制

度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和机构知悉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

发生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

2、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非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

或决议实施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3、前述人员和机构对所知悉的重大事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

事会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

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规定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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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其他

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投资发展

部,确保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

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

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本公

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

露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属于交易商协会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

书审核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

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

发布。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

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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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投资发展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

经董事会审核后并在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申请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四)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工作人员应

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它规

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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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债务

融资工具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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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投资发展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本管理

制度第十五条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投资发展

部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作为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的

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投资发展部做好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

露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

件,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投

资发展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

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要分类设立专卷

存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

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

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交易商协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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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对公司非定期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上述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

时地披露信息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

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除此

以外,本公司其他备案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情况

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按照《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

规采取自律处分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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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

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

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

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

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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