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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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6-036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31 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 1,729.75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1384%;

3、本次限制性股票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公司将

另行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孙杨、杨思卫、沈利华回避表决。公司及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根据股东

大会授权办理相关解锁事项。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331 人,可申请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29.75 万股,占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1384%。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5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

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

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36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

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 占本次授予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杨思卫 董事、总经理 220.00 5.70% 0.30%

董事、常务副总经

2 孙杨 理、川南药业执行 220.00 5.70% 0.30%

董事兼总经理

川南药业常务副

3 王云德 220.00 5.70% 0.30%

总经理

4 毛文华 副总经理 120.00 3.11% 0.17%

5 叶春贵 财务总监 60.00 1.55% 0.08%

副总经理、董事会

6 许华青 60.00 1.55% 0.08%

秘书

7 沈利华 董事、副总经理 60.00 1.55% 0.08%

8 李洪明 副总经理 30.00 0.78% 0.04%

9 许国睿 副总经理 30.00 0.78% 0.04%

核心管理、核心技术及核心营

10 2,459.50 63.73% 3.40%

销人员共 327 人

11 预留部分 380.00 9.85% 0.53%

合计 3,859.50 100.00% 5.34%

注:上表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4.50 元。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

5、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

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5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首次授予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次解锁 25%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次解锁 25%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次解锁 25%

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四次解锁 25%

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次解锁 3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次解锁 40%

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绩效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绩效考核目标

以 2014 年度为基础年度,2015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14 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

第一次解锁 低于 32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 320%,则对应

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以 2014 年度为基础年度,2016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14 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

第二次解锁 低于 40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 400%,则对应

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以 2014 年度为基础年度,2017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14 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

第三次解锁 低于 48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 480%,则对应

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以 2014 年度为基础年度,2018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14 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

第四次解锁 低于 56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 560%,则对应

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绩效考核目标

以 2014 年度为基础年度,2016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14 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

第一次解锁 低于 40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 400%,则对应

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以 2014 年度为基础年度,2017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14 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

第二次解锁 低于 48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 480%,则对应

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以 2014 年度为基础年度,2018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14 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

第三次解锁 低于 56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 560%,则对应

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依据,计算得

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并已包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

列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

一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合格以上,才能部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锁比例

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级划分情况如下:

相应等级 评分 备注

优秀 90分—100分 含90分

良好 85分—90分 含85分

合格 60分—75分 含60分

不合格 60分以下 不含60分

7、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以 2015 年 3 月 12 日为授予日

向 333 人授予 3,47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股票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上市。

8、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次授予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以 2015 年 9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副董事长郭敏龙先生授予 2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股票,该部分股票

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上市。

9、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及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以 2016 年 3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总经理助理李芝龙先生授予

36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股票。由于原激励对象林宇峰、丁春明已经离职,根据激

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上述二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目前上述事项正在办理中。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浙江

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监

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 年 2 月 17 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

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 年 3 月 12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海

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15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3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15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25 日,同意向公司董事、副董事长郭敏龙先生激励

对象授予 2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8.62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6 年 3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4

日,同意向公司总经理助理李芝龙先生授予 36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 5.075 元/股。由于原激励对象林宇峰、丁春明已经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

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上述二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4 万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相关事项均发表相关意见。

7、2016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解锁条

件,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为 331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29.75 万股,占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占公司目前股本总

额的 1.1384%。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全部事宜。

鉴于激励对象程筱筱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自愿放弃认购全部 6 万股限制性

股票。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程筱筱应获授限制性

股票共计 6 万股。

公司董事会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激励对象朱海平、郑昌顺因个

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 万股。因此,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473.5 万股减少到 3,471.5 万股,

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80%;授予后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授予

对象由 335 人减少到 333 人。

三、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锁定期届满的说明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即行锁定,不得转让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和 48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次解锁 25%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次解锁 25%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次解锁 25%

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四次解锁 25%

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3 月 12 日,截止 2016 年 3 月 13 日公司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可以解锁获受总数的 25%。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约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激励

计划所有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详见下表: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确认,公司 2014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48,947,022.98 元,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以 2014 年度为基础年度,2015 年公司

505,982,265.58 元。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选

净利润较 2014 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

32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

业绩考核的依据。

如低于 32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

2015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14 年净利润的

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增长率为 933.73%。公司 2015 年业绩满足

解锁条件。

2、个人考核指标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

公司现行的《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个人前

一年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评,激励对象个人 2015 年度,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合格以上,可解锁对应 33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

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 或以上,满足解锁条件。

考核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锁对

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回

购注销。

3、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

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

事宜。

四、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安排,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31 人,

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729.75 万股,占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25%,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384%。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度利

已经获授股 润分配实施 第一期可解 剩余未解禁

姓名 职务 份数量 后已获授股 锁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票

(万股) 份数量(万 票(万股) (万股)

股)

1 孙杨 董事长 220.00 440 110 330

董事、总经

2 杨思卫 220.00 440 110 330

3 王云德 总工程师 220.00 440 110 330

4 毛文华 副总经理 120.00 240 60 180

5 叶春贵 财务总监 60.00 120 30 90

副总经理、

6 许华青 60.00 120 30 90

董事会秘书

董事、副总

7 沈利华 60.00 120 30 90

经理

8 李洪明 副总经理 30.00 60 15 45

9 许国睿 副总经理 30.00 60 15 45

核心管理、核心技术及

10 2439.5 4879 1219.75 3659.25

核心营销人员共 322 人

合计 3459.5 6919 1729.75 5189.25

注:2015 年度利润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59,758,615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目前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

制性股票解锁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

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

认为:本次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且公司业绩指标

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

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中关于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331 名激励对象按照限制

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331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

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的条件,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

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

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本次解

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尚待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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