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季度定期报告披
露前十五日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不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在投资者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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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相关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九条 董事长负责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
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
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策划安排
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估体系;为公司
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
态;根据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系公司是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承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
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
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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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
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
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
司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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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二)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三)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四)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参观计划,供投资者现场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制
作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可视情况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电话咨询及邮件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提供渠道;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进行披露;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指定邮箱应有专人负责查收及回复,投资者可以通过
邮件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
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三)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让中小股东更加方
便的参与公司的决策事项。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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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
道;
(二)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
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可
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
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的资讯。
第二十一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
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理;
(二)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
和答复;
(三)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
露应以法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
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确保有专人陪同整个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
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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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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