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
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
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
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
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所列如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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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或业绩快报内容;
(二十七)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八)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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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5)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7)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会议纪要》等备查文件,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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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知
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 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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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
幕交易告知书》(附件 3),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
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
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附件 4),《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附件 5),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本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
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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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
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
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
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
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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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九华旅游 公司代码:603199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人
序号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备注
情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注5)
(注2) (注3) (注4)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九华旅游 公司代码:603199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或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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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报送贵单位的信息属于公司尚未披露
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
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不得在任何相关文件资料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
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4:
保 密 协 议
甲方: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拟【 】。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协议,就相关保密事宜约定如下:
在乙方参与本次【 】工作过程中,乙方依其职务之便所获知的与甲方有关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所涉及的事项),若该等信息无须公开或者在有关当
事人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前,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因工
作需要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甲方同意或者在有
关主管部门核准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泄露或向社会公开。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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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工作原因,本单位/本人已知悉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下
信息(请明确需求时间或者周期和具体内容):
。
鉴于上述信息属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即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规范性法律
文件及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我们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1、本单位/本人承诺不泄露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内幕信
息,不利用上述内幕信息买卖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2、本单位/本人承诺不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内幕信息,除非该信息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正式披露。
3、本单位/本人承诺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规定使用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上述内幕信息致使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上述内幕信息买卖安徽九华山旅
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涉嫌犯罪的,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饰股份有限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4、因保密不当致使上述内幕信息被泄露时,本单位/本人将立即通知安徽九
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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