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降低资金成本,减少筹资风险,以提高资金运作效
益,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
用指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筹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通过银行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 筹资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应相互分离。
第五条 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的筹资活动集中在公司总部进行。大额借款计划由本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分公司无权对外进行筹资,经营活动中所需资金
向公司财务部申请。
第七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
秘办”)牵头协调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八条 筹资原则:
(一)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
(二)在实施筹资计划之前,为了避免盲目筹资,要对筹资的效益可行性
进行分析论证,确保筹资活动的效益性;
(三)安排好资金供应时间,确保资金筹集与公司经营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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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
成本。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董秘办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
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董秘办起草方
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秘办
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一条 董秘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
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选择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应当由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总经理、董事长审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
批准后,董事会秘书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三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秘办和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秘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
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年初应编制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融资种
类及形式、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内借款在
该计划额度内的,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办理
借款具体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
借款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借款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银行借款筹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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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批准;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第十八条 有关筹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筹资业
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重
要的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九条 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
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和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
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获得批准该筹资计划的批准机构或人员
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
(二)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
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
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
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的筹
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及来源等内容,了解有关方面的权利、责任、
义务,及时计算利息,按时偿还借款,并实行岗位分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需提前偿还借款或债券,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分管
领导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应报告不能
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
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避免逾期罚息。
第五章 筹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筹资活动由内部审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检查的内容主要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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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筹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
署和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筹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活动内部控制中
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
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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