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调整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
所涉及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海航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调整 2015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所涉及相关事项事先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调整是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考虑后确
定的,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调整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所涉及的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
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发表意见人: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