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所涉及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海航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调整 2015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涉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调整是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考虑后确定的,调
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事项公平、公正、公开,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海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对相关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并取得
了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会议形成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调整 2015 年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事项符合公司
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人: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