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参股设立老挝卫星合资公司的
事前审核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我们作为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航
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参股设立老挝卫星合资公司的议案》进行了事前
审核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并就有关情况与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
场化操作原则,定价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航天恒星科技有限
公司参股设立老挝卫星合资公司的事前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16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