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 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16-010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6 年 3 月 7 日以公告的方式
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 年 3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10 时。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6 年 3 月 10 日-2016 年 3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3 月 11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4、会议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 2 号本部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73,514,1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490%。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为 2016 年 3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黄璇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73,474,3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43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0%。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共 16 人,所持股份合计 28,882,6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664%。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永辉授权董
事会秘书黄滨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
或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514,166 股,其中
同意票 273,499,666 股,占出席会议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
2
对票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8,868,11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票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弃权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中期票
据、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514,166 股,其中
同意票 273,499,666 股,占出席会议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
对票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8,868,11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票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弃权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黄璇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3
1、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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