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明家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0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并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35)
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横沥镇村头村工业区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0 日 15:00-2016 年 3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建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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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17.1 条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1、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59,781,01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0.13%。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239,1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541,8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20,127,4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会
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项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周建林先生回避第2项议
案的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781,0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27,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231,0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27,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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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韩宇烈律师及卢润姿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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