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3 证券简称:鲁亿通 公告编号:2016-010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明达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 6,6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7.50% )的股东刘明达
计划在 2016 年 3 月 17 日——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 2,288,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6%)。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收到股东刘明达发来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
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刘明达。
(二)股东的持股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刘明达持本公司股份 6,6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7.50%,上述股份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解除限售。其中
处于质押状态的数量为 5,6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75% ,相关股份将在
解除质押后减持。
(三)股东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情况: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即 2015 年 2 月 17 日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刘明达未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情
形。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目前公司的总股本,预计所减
持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 2,288,000 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6%。
4、减持期间(不超过未来 6 个月): 2016 年 3 月 17 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6、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视市场价格确定。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刘明达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减持公司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股东刘明达在的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可能根据其资金需求,按照市场价格
减持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如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
截止本公告日,刘明达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
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刘明达先生本次减持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刘明达先生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刘明达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
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不确定性。
(三)刘明达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大股东刘明达先生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确认不具有下列情形: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