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履行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履行延期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履行延期事宜,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我们经过认真分析,该承诺延期的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
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积极关注相关
政策,努力为该项承诺的履行创造条件,在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条件后 6 个月内,
启动相关工作;
3、董事会关于承诺履行延期的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
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