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议案一:关于选举曹玫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
关于选举曹玫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控股股东推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拟选举曹玫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
自股东大会通过任命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个人简历
曹玫,女,汉族,1972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项
目管理师。曾任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发展中心副总经
理,领导力发展中心、测评中心主任;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六届廊坊市政协常委。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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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
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说明如下:
原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
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担保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是指投资所需资
金超过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30%的投资项目、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担保项目。
董事会在 12 个月内批准的投资项目、担保项目的累计
投资金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报股
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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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对外担保的
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
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需由股东大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在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后再
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
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进行审查,报股东大会批准;达不
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核批准: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
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资产值的 50%以上;
(二)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
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
或亏损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被
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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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
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三)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
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值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
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上;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
本款;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
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四)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
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 50%以上;
(五)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六)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收购、出售
资产,视同上市公司行为,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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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0%以下)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
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
之间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由董事会进行审
查,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行为,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
例后的数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不适用上述规定。
董事会决定以下标准的重大合同(借贷、对外投资、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债权、
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的订立、变更、
解除和终止。超过以下标准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价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但不超过 50%;
(二)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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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3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3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
元、但不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
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 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拟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
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担保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是指投资所需资
金超过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30%的投资项目、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担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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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对外担保的
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
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需由股东大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在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后再
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
披露义务,并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发生的交易,如收
购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重大合同(借贷、对外投资、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
财、赠与、承包、租赁、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等)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时,由董事会审核批准;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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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审核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发生的交
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
50%以下)发生的交易,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
例后,适用上述规定。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发生的交易,如收
购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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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借贷、对外投资、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
财、赠与、承包、租赁、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等)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时,由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报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发生的交
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
50%以下)发生的交易,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
例后,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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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达到以上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核批准;达不到以上标
准的,由董事长审核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核批准后,报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持
股 50%以下)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
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不适用上述规定。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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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法律法规,经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说明如下:
原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
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担保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是指投资所需资
金超过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30%的投资项目、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担保项目。
董事会在 12 个月内批准的投资项目、担保项目的累计
投资金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报股
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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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符合以下标准之一时,由董
事会审核批准: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
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值的 50%以下;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
亏损绝对值的 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被收
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企
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
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
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值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
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下;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
款;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
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
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 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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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下;
6.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7.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 50%以下,
且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 50%的子公司收购、出
售资产,视同上市公司行为,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
司(持股 50%以下)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
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上述规定。
(二)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
元至 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间的,由董事会审核批准。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行为,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
例后的数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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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董事会决定以下标准的重大合同(借贷、对外投
资、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的订立、
变更、解除和终止。超过以下标准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价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但不超过 50%;
2.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
不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3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但不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
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但
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董事会决定下述标准的重大经营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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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
民币;
3.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五)决定单笔担保额不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额 10%的担保,需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
署同意。公司下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必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10%的担
保;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涉及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收购、出售、置换、清
理等)和关联交易的项目,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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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拟修订为: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
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担
保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是指投资所需资
金超过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30%的投资项目、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担保项目。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遵从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发生的交易,如
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重大合同(借贷、对外投资、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审核批准;达不到以下标准的,
由董事长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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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发生的交
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
50%以下)发生的交易,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
例后,适用上述规定。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
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审核批准;达不到以下
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核批准: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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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3.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或营业成本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
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报股东大
会审核批准: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3.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达到以上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核批准;达不到以上
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核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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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事会审核批准后,报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持
股 50%以下)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
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不适用上述规定。
(五)决定单笔担保额不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额 10%的担保,需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
署同意。公司下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核批准后,还必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1.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10%的担
保;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涉及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收购、出售、置换、清
理等)和关联交易的项目,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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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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